連10幾年前修的法也違憲?黃國昌批大法官
[NOWnews今日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多數條文都遭宣告違憲。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說,大法官除了宣告今年5月底的修法違憲,甚至連2008年、與1999年修正的條文都被判違憲,未來官員到立法院說謊不用負責,答詢也可以愛來不來,反正立法院也拿他們沒辦法。
黃國昌說,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委4分之1以上提議,經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這是2008年立法院修的法律,當時總統賴清德擔任立委也同意,但憲法法庭卻宣告違憲,根本是讓台灣正式走入超級大總統制。
黃國昌也提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3項規定,被質詢人未經過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馬政府時期有官員未列席備詢,民進黨提案譴責並揚言要移送監察院,但現在移送監察院也違憲,立法院也無法提案譴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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