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聲明放棄貨物 委外銷毀

進口商因無法取得輸入許可或合格文件而聲明放棄貨物,交由海關辦理銷毀,倉租、貨櫃延滯及銷毀費用均由業者負擔;因此基隆關提醒業者,聲明放棄貨物後,儘可能自行委外銷毀(需海關在場監毀),以免時間拖長,造成巨額負擔。 基隆關表示,近年來銷毀案件大幅增加,多為進口食品廠商無法取得衛福部核發輸入許可,或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的合格文件,導致貨物不得進口,業者原可採退運或聲明放棄方式處理,但大部分業者都採聲明放棄。 由於貨物放棄後到銷毀日止,其衍生的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依關稅法規定,銷毀費用是由納稅義務人負擔,限期繳付海關,另倉租、貨櫃延滯費則為進口商與貨櫃集散站業者間的契約關係,廠商需依雙方契約負擔,將費用結算給貨櫃集散站。 基隆關指出,經廠商聲明放棄原進口貨物,未能依限期辦理退運,又無法拍賣者,海關都會依法通知納稅義務人申請自行銷毀,若屆期仍未辦理者,將由海關逕予排入代位銷毀,但需有契約廠商及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才能安排執行日期辦理監視銷毀作業,導致處理期程延長,倉租等相關費用隨之增加。 基隆關提醒業者,若在聲明放棄貨物後,為縮短處理流程並減輕倉租等負擔,廠商可先選擇辦理退運,若無法退運,最好就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以縮短貨物銷毀時間,以免造成高額的倉租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