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快遞貨簡易申報案應貼發票 免受罰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案件應於貨上黏貼發票,臺北關已加強查核,並籲快遞業者切實配合,以免受罰。 臺北關表示,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條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為落實執行,該關五月起積極進行宣導,並於八月起加強查核,目前絕大多數之快遞業者均已配合辦理,執行績效良好。 臺北關指出,海關通關實務作業中,出口國賣方開立之發票為買方或進口人製作進口報單之依據,亦為海關核計進口稅款,甚至認定貨物得否輸入之重要參考文件。快遞辦法規定快遞貨物上應黏貼發票,立意為簡化業者遞送發票手續,並利加速海關核價計稅及貨物放行等作業時間,惟如快遞業者未能依規定於其承攬及運送之貨物上黏貼發票,貨物恐亦無法仍能獲得快速放行,既未能享有快遞貨物之通關便利,與一般貨物已無差異。 臺北關強調,快遞貨物與一般貨物相較雖得適用更便捷之通關程序,但其前提為快遞業者必須遵循特定規範,而於貨上黏貼發票即為其一。因此對於持續違反該一規定,經警告達三次,仍未於限期內完成改正之業者,該關將依快遞辦法第二十五條轉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有經處罰鍰三次亦未能完成改正情形,該關將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該關呼籲尚未完全符合規定之快遞業者儘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