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業者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 應於報單主動聲明

財政部關務署昨(二十三)日表示,預估發票(Proforma Invoice)係於貨物成交前,買賣方之間載明貨物之名稱、單價、規格等之參考交易交件,非屬關稅法第十七條所稱之發票(Invoice)。如進口人未能及時檢據正式發票報關,而以預估發票先行報關,應向海關申請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放行後四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核,有正當理由可延長,惟不得逾放行後一年,且應主動聲明報關所附發票為預估發票,其價格係買賣雙方所暫定。 該署提醒進口人注意,若預估發票與正式發票議定之交易價格有差異,勿以預估發票價格申報為實際交易價格,以免遭海關按虛報價格加以處罰。該署舉例:某公司進口手錶及珠寶等貨物,所繳驗之報關發票登載金額遠低於實際交易發票,經查該公司於報運進口時,買賣雙方價格未定,即逕以預估發票報關,惟未於報關時主動聲明,亦未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並於放行後補送實際交易發票供核,進口人涉虛報貨物價值,繳驗不實發票情事,遭補徵所漏稅款併科處罰鍰。 為確保國課及防杜不法業者逃漏稅捐,以維護賦稅公平,該署表示,海關訂有事後稽核辦法,與內地稅機關亦有互相勾稽機制,進口業者務必誠實申報實際交易價格,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