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應正確標示產地 避免受罰

基隆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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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前,業者應先行確認貨品產地,並正確標示,以利通關,避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進口廠商輸入貨品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等行為,若經海關查獲上述情事,貨物須改善後方得進口,另海關亦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相關單位查處。

依據現行輸入規定,進口鞋類、陶瓷面磚、非醫療用口罩及紡織產品(成衣、毛巾、襪子、床單被褥)等,於進口時即應正確標示產地;其餘進口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標示原產地,但若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或標示有使人誤認之虞情事。

基隆關指出,近日該關緝獲進口產地標示有使人誤認的態樣有:

一、使用回收紙箱或沿用其他產品包裝,致外包裝與產品標示產地不一致,使人混淆、誤認產地。

二、標示非產地的國名、地名、公司名稱、地址、電話、網址、商標等,卻未加註「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辨識字樣,使人易誤認產地。例如進口越南製地毯,來貨僅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及地址,使人誤認產地為臺灣。

基隆關呼籲業者,貨品進口前應先行確認貨品產地,並正確標示,以利通關,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