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

業者進口貨物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以加速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高雄關指出,業者對「Paper packing box紙製包裝盒」稅則分類常有誤解,誤申報為貨品分類號列4819.20.00.00-9「非瓦楞紙或紙板製之可折疊之箱、盒及匣」,無輸入規定,第一欄稅率:免稅。如具特殊形狀或內部適合容納特定工具,應歸列4202.99.90.90-2「其他類似容器,外層為其他材料者」,無輸入規定,按第一欄稅率:一○%核課徵稅。

對於外觀為印有品牌標誌可容納特定酒瓶之酒盒,酒盒外部材質為黑紙板裱及金箔紙等,內襯材質為秀士布等,有特殊形狀、特殊隔板等特別形塑為容納酒瓶,以金屬鎖扣開合,供展示及販售並適合長期使用(保存),核屬稅則第四二○二節貨品範疇。依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解釋準則一、六及總則一規定,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4202.99.90.90-2號「其他類似容器,外層為其他材料者」。業者進口這類貨品時,應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