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郵包、入境行李物品輸入及免稅 規定不同

進口郵包通關頻生爭議,基隆關提醒國人注意,進口郵包與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之輸入及免稅規定不同,應避免混淆,以免權益受損。 基隆關昨(五)日表示,近期不少民眾自國外郵寄私人用品回國,因不熟稔進口郵包物品通關相關規定,或誤解進口郵包物品可寄送品項與入境旅客可攜帶行李物品品目一致,造成進口郵包通關產生爭議。 依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應符合「非屬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每件(袋)毛重三十公斤以下」之條件,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以供海關查核。另依據同辦法第七條規定,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外,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每半年度(每年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內寄交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已適用免稅規定放行逾六次者,則不適用第七條免稅規定;進口郵包物品若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應依各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進口事宜。 為免延宕進口郵包通關時效,基隆關呼籲國人於收受或寄送郵包物品前應先詳閱法規,或可事先洽詢海關及各主管機關釐清相關輸入規定,避免後續衍生須補申請輸入許可證或補稅等可能情形致延誤收貨時間,造成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