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電動機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出爐 海關一體適用

為使海關對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成車主要特性有一致及客觀執行準據,臺中關報請財政部關務署研訂相關行政規則,經召集業界代表、產業主管機關及各關區海關集思廣益,七日函頒「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組合後具有完整或完成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https://taichung.customs.gov.tw/cp.aspx?n=3D06E532B0D8316C),各地海關一體適用。同批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如具成車主要特性,應按成車稅號以及簽審規定辦理通關。 臺中關表示,電動車相關貨品輸入日趨頻繁,因產地多源自大陸,依現行貿易管制規定,大陸產製之機動車輛仍屬禁止輸入貨品,業者著眼市場商機,權宜以零組件態樣進口,海關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解釋準則二(甲):「某節中所列之任何一種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之不完整或未完成者在內,惟此類不完整或未完成之貨品,進口時需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該節亦應包括該完成之貨品(或由於本準則而被列為完整或完成者),而於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散者。」規定,實務上均依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參考過往稅則分類案例,就類似性質之進口貨物是否具有成車主要特性逐案認定,惟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進口樣態繁多,每批完整程度不一,徵納雙方於貨品是否具有成車主要特性之認知存在明顯差距,爭議不斷。 依認定原則,凡同批進口貨物含有車架(不論有無手把轉向裝置、前叉或煞車制動裝置),且至少必須具備下列任一部分零組件: 一、動力系統零組件(馬達)或二、控制系統零組件(控制器,不論有無電氣線組)或三、行駛操縱系統零組件(任一輪圈,不論有無輪胎),即視為具有成車主要特性,該批零組件數量成套部分即應依前揭解釋準則二(甲)規定,核列電動機器腳踏車成車稅則號別(貨品分類號列)。 為確保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所申報稅則之正確性,該關呼籲業者宜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解釋準則二(甲)規定及前述「認定原則」,仔細檢視同批進口之電動機器腳踏車零組件是否已具成車之主要特性,並依正確稅號及簽審規定辦理通關,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