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電子煙彈 沒簽委任書不起訴

施姓男子因航警局查獲一件電子煙彈包裹的派送單有他的手機號碼,就被依違反《藥事法》函送偵辦,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施男沒有簽署進出口貸物必備的「個案委任書」,除了手機號碼,貨品找不到與施男的關聯,台北地檢署認定罪嫌不足,將他不起訴。

現行法律規定,任何形式的電子煙都不得製造、輸入、販售;電子煙具及煙彈就成了海關及航警的查緝重點。2019年10月14日,航警局刑警大隊在桃園機場的遠雄進口快遞貨物專區查驗貨物,查扣了含有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彈100包,共計300支煙彈夾藏在普通貨物中走私闖關。

警方依貨品包裹外黏貼的貨運送件派件單,發現貨主叫「施均」,再比對派件單上收件人手機門號,發現也姓施,就認定施男是貨主,依違反藥事法函送北檢偵辦。

施男到案後喊冤,表示自己很長時間沒有從海外購物,更沒有委託他人辦理進口報關,除了收件人電話是他使用的手機,其他事情他都不知情。

檢察官比對警方函送卷證,發現並沒有去年1月起海關實名制規定,進出口貸物必備,由貨主親簽的個案委任書;貨物的派件資料也是貨品在香港時由不詳公司黏貼在外箱上。

檢察官認為,網購市場急遽成長,運送貨物的快遞業者數量眾多,網購物品發生誤寄,或快遞業者誤植貨物收件人,甚至貨品遭到調換、丟包或損壞的人為疏失也常發生,不能只憑手機門號是施男申請使用,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下,就認定他涉及不法,在罪嫌不足下將施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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