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符相關輸入規定 以免受罰

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符合相關輸入規定,以免違規受罰。臺北關表示,為避免產品歸屬爭議致延誤通關時間,建議廠商應於輸入前檢具貨品說明書及原廠型錄等資料,洽詢食藥署判定產品屬性或申辦許可文件等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

臺北關昨(十七)日表示,進口3D列印醫療器材,應於進口前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若輸入時未取得許可文件,依據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得處新臺幣六萬至二百萬元罰鍰;如有販賣、供應意圖者,依第六十二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所輸入的醫療器材亦應依法限期退運或沒入銷毀,進口人不得不慎。

為明確規範我國3D列印醫療器材管理範圍及法規,食藥署已於一○七年公告「積層製造(3D列印)醫療器材管理指引」,該指引內容包含適用範圍及3D列印醫療器材屬性管理原則,常見列屬醫療器材管理者,包括手術器械、手術導板、骨科、牙科、神經學科相關植入物與固定物等;非列屬醫療器材管理的則有手術模型、解剖構造模型等。

因此,進口3D列印技術相關之產品是否列屬醫療器材管理,係由主管機關食藥署依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等綜合評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