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可能入刑責?勞基法40週年籲修法 勞團提「最新6大訴求」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將在勞基法實施40週年時呼籲國會修法,提出6大訴求,其中包括企業為省錢不聘僱足額員工,不斷強迫勞工加班,導致過勞出事,都須對資方課以刑責。

勞團在勞基法實施40週年時呼籲修法,提出「6大訴求」。(示意圖/pixabay)
勞團在勞基法實施40週年時呼籲修法,提出「6大訴求」。(示意圖/pixabay)

這項修法的呼籲,由全國各地產總、各產職業類別的總工會,與產職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工傷協會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工會和工運團體共同組成的「尊嚴勞動修法聯盟」提出,一共提出6大修法重點:

一、加班:分配要合理,提高加班費。
二、休假:國假要增加,放假加七天。
三、退休:提高退休金,廢最高上限。
四、工作權:保障工作權,增加審閱期。
五、保障弱勢:移工要保障,工傷要照顧。
六、罰則:過勞入刑責,罰則要有效。

至於具體修法內容,包括以下14條修訂及增訂的條文:

第一、勞團呼籲修改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和第32條之1,提高加班費率,使加班費率變成整數,統一現行各假別的加班費率,並使補休的計算時數,也比照修改後的加班費率計算。

第二、應修改勞基法第29條,明定勞工於事業單位年度終了有盈餘時,至少要有3%作為最基礎的獎金或分紅,若事業單位有工會,則可從優協商。

第三、修改勞基法第37條,增訂七天國定假日,使我國國定假日恢復到19天,以增加連假,讓勞工可以多陪伴家人並促進經濟。

第四、修改勞基法第55條,取消現行最高45基數的退休金上限,並將每年年資都給予2基數的退休保障。同時,針對因職務受到公傷,卻被雇主強制退休的新制勞工,則給予至少加給6個月資遣或退休金的保障。

第五、增訂勞基法第19條之1,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讓勞工在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時,也能有至少7天的審閱期。

第六、修改勞基法第20條,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應以全數留任為原則,同時,舊雇主應提出契約終止條件並確認勞工留任意願。

第七、修改勞基法第70條,明定工作規格訂定和修正應經工會同意。

第八、修改勞基法第17條,讓簽訂定期契約卻被提前解約的勞工,能照原本合約期限請領資遣費。

第九、修改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讓雇主每月提供出勤紀錄。

第十、修改勞基法第59條,將現行工傷期間只能領原領工資,改為平均工資,並明訂通勤值災保障。

第十一、刪除勞基法第84-1責任制;並增訂勞基法第82條之1,明定雇主違法導致勞工過勞應課以刑責,積欠勞工工資等超過100萬得限制雇主出境,以及事業單位連續違反勞基法時,雇主要勞動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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