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修法 政院明擬過李義祥條款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台鐵太魯閣號日前因為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釀成49人死亡、超過200人受傷的重大事故。肇事主嫌李義祥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依據《刑法》過失致死罪責最高判5年,引發刑責過輕的批評。對此,法務部擬具《刑法》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將送請明(22)日行政院會通過。

台鐵太魯閣號肇事主嫌李義祥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依據《刑法》過失致死罪責最高判5年,引發刑責過輕的批評。(資料照)
台鐵太魯閣號肇事主嫌李義祥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依據《刑法》過失致死罪責最高判5年,引發刑責過輕的批評。(資料照)

花蓮地檢署偵辦太魯閣號撞車事故,首波就現場過失致死部分火速偵結,16日一口氣起訴偷施工釀禍李義祥等7人,其中李義祥更背上8條罪名,但其中最重的肇事逃逸、過失致死,最高刑度僅7年和5年。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17日坦言,專案團隊研究很多次,當事人要負的責任太大,「法律真的是太輕了」。

為此,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經政務委員羅秉成今(21)日上午邀集司法院等機關代表列席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刑法276條修正草案,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增訂,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修法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此法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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