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言論自由 侮辱職務罪違憲

楊蕙如在日本關西機場事件率網軍汙衊駐大阪辦事處,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刑5月定讞,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條文部分違憲。  記者王聖藜/攝影
楊蕙如在日本關西機場事件率網軍汙衊駐大阪辦事處,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刑5月定讞,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條文部分違憲。 記者王聖藜/攝影

綽號「卡神」的楊蕙如在日本關西機場事件時,率網軍汙衊駐大阪辦事處,最後導致前處長蘇啟誠輕生,檢方查出楊女「帶風向」依妨害公務罪起訴,法院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楊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天判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且足以影響執行公務合憲,但侮辱職務罪因違反言論自由違憲,即起失效。

楊蕙如與網軍下線蔡福明被判有罪確定的案子,憲法法庭昨天廢棄並發回高院。楊蕙如表示,對憲法法庭的結果都尊重。

刑法第一四○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號判決共有五名聲請人,其中彰化地院申股法官就聲請了六件,憲法法庭併十案審理。楊蕙如主張法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應限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判決理由指國家對涉及公共事務的言論,應盡可能保持中立,容許各種內容或觀點在言論市場中論辯、競爭,尤其是針對國家機關、政府施政或公務執行等公權力的異議或反對言論,更應給予最大的保障,避免威權統治期間用刑罰箝制言論的慘痛經驗。

憲法法庭表示,妨害公務罪目的是在保障公務執行、不是個人法益,屬於個人法益性質的社會及名譽人格,非侮辱公務員罪所保障。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是要確保公務執行,立法正當,但為避免公職威嚴空泛、抽象,作合憲性限縮解釋。

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憲法法庭認為是屬「對事不對人」言論,用刑罰制裁的寒蟬效應比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還大。憲法法庭認為,人民對政府機關提出異議、批評,具監督施政、促進民主重要功能,民主國家不僅不應禁絕,還是憲法言論自由的核心保障範圍,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就算用語刻薄、粗俗,仍受保障。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職務言論不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就算只處以罰金刑,也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說明,侮辱職務罪雖違憲,但若攻擊、辱罵特定或可得特定公務員,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或減損公務員社會名譽、名譽人格,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或公然侮辱罪。法務部表示,將強化檢察官執法蒐證作為,也會修法確保公務執法的嚴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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