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嚴重!監察院糾正警政署、調查局

▲ 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市 / 潘維邦 綜合報導

《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告還沒經過法院審判,就受到名譽、隱私、安全的損害,甚至影響到法官心證,但近幾年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相當嚴重。今(12)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所提調查報告,針對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強化媒體自律及偵查不公開,並就近年來司法警察機關未依規定發布刑案新聞或洩漏偵查資訊,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嚴重,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監委指出,「無罪推定原則」是民主法治國家公認的原則,各種形式的人民公審,國際社會視為踐踏人權的野蠻國家不文明象徵。目前國民參審案件雖尚無經媒體大幅報導的重大矚目案件,但宜未雨綢繆,避免因社會氛圍及預判有罪結論,導致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民,對案件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

3位監委調查發現,自2019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以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仍極為嚴重,糾正理由略以:

一、 司法警察機關公開偵查中資訊,應限於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籲請協助指認等例外情形。不過媒體報導充斥一般竊盜、單純鬥毆或傷害、毀損糾紛、賭博、酒駕公共危險等新聞,警察機關又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新聞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 辦案人員經常提供媒體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出示證物、透露詢問內容,造成現今犯罪新聞報導充斥大量員警追逐、逮捕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不當揭露偵查影音資料。

三、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2019年修正時,已刪除將「被告到案,犯行查證明確」作為公開事由,禁止偵辦人員對犯嫌行為作出預斷,但警政署訂頒的注意要點,卻仍將之列為向媒體公開的首要判斷要件,導致警察機關屢次發生向媒體記者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等情事,易導致犯嫌有罪的印象。

四、 作業辦法未將警察拘提或通知接受詢問等作為列為不得公開的範圍,經常能看到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移送地檢署時,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也有警察機關提供犯嫌接受警詢、被害人報案的照片,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五、 少數警察機關提供媒體少年觸法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的影像,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規定。

調查報告指出,媒體報導或評論偵審中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生態,尚難直接以法律限制。通傳會應妥適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並宜研議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台建立各別行業的專業倫理,及督促媒體公會將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列入新聞製播的自律規範。

調查報告另建議,司法院宜妥慎研議是否採用審前問卷、落實選任程序及評估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的處理情形,以避免過度渲染誇大的報導,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心證,而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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