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可以隨便亂蓋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勿信坊間傳聞搶建

文/蔡正傑

小邱在桃園市大園區農業特定區繼承1000坪農地,前往現場勘查後,發現當地幾乎建滿了鐵皮屋出租給他人當作倉庫使用,小邱也想賺取一些租金,又想省錢,不想找建築師設計規劃,於是自己聯繫認識的鐵工阿國,阿國僅國小畢業,沒有取得證照,但憑著多年經驗,開始大興土木搭建鐵皮構造物;但因日夜施工、妨害道路出入,導致隔壁農舍主人向市政府檢舉。市政府派員檢查時,小邱提不出建築執照,最終被強制拆除興建中的鐵皮屋。3個月後,小邱認為風波已經平息,加上先前已經和他人收取5年的租金,決定冒險一搏,再次請阿國興建鐵皮倉庫,但還是被檢舉,這次鐵建物除了被市政府拆除外,小邱還被以涉及違反建築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第86條規定「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第95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要求興建建築物需先取得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否得不得擅自興建,違反規定者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再次違反規定重建者,更有刑事責任。本案小邱未事先取得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委託建築能力不詳之阿國興建倉庫,建築過程或其後之使用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除了會遭主管機關科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款,再次違反涉及刑事責任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建築法已明訂違建之處理方式,主管機關雖礙於執行能量及拆除經費致拆除進度偶有遲緩,然民眾切勿輕信坊間傳聞儘快搶建,在某某年限前皆可就地合法之不實謠言,以免得不償失。

(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