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情節重大報關業者 明年1/1起裁處停業或廢照

針對海關對違規情節重大的報關業者處分停業或廢照所存在的客觀裁罰標準,財政部於今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

基隆關指出,海關在新訂定的裁處停業或廢照的認定原則上,明訂辦理報關違規與情節重大的認定,和海關得裁處停業或廢照的罰鍰合計基準、採計方式,以及其他裁處時應審酌的各項要素。

該項規定中所稱的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是指報關業者有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能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等不法情事。

而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且於最近一年內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豬肉製品或報運進出口毒品、槍械、偽幣等管制物品達三次以上者,或於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都屬於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得裁處其停業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基隆關表示,財政部訂定該認定原則的目的,在於對違規情節重大的認定及確保裁罰的一致性方面提供協助,以期提升報關業者守法意識,並對不適任的業者設定退場機制。基隆關指出,該關目前已設立報關業重大違章處分案件審查小組,以利審查是否要作成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的處分,期能有效落實對報關業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