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魔人被打臉!不服「8天34違規」提訴訟遭駁回 3.2萬罰鍰繳定了

騎士不滿被開出34張罰單提出行政訴訟,遭法官打臉駁回。(示意圖/Pexels)
騎士不滿被開出34張罰單提出行政訴訟,遭法官打臉駁回。(示意圖/Pexels)

[周刊王CTWANT] 先有違規,才有檢舉。台中市吳姓騎士2023年在8天期間出現34次違規,警方依據檢舉影片開出34張罰單、合計32,500元。吳男雖主張所有罰單由同一民眾短時間惡意跟蹤連續舉發,認為不符比例原則,但遭法官打臉。

判決書指出,吳男於去年1月1日、8日、9日、13日、14日、16日、17日、18日,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行駛道路手持使用手機、紅燈右轉、闖紅燈、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檢舉後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34張罰單。

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罰單均為同一民眾短時間惡意跟蹤並連續舉發,依據「相距6公里以上、相隔6分鐘以上」比例原則,其舉發間隔過於密集,雖可達管制交通目的,但可能產生處罰過當,反不符必要性之檢舉,且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超出7日檢舉期間罰單。

不過,法官認為原處分得連續舉發及裁罰,無論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等3分面,均符合比例原則,係吳男誤解法律。

法官續指,民眾檢舉日期都在吳男違規行為終了日起未逾7日,本件亦為民眾得檢舉違規行為,檢舉人也敘明違規事實、檢具違規影像資料,復經舉發機關後認為違規事實明確,舉發程序自屬合法。駁回吳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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