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併亞太電信 公平會「3前提」有條件過關

遠傳併亞太電信案,公平會有條件通過。(圖:資料照)
遠傳併亞太電信案,公平會有條件通過。(圖:資料照)

公平會今天(20日)宣布,有條件通過遠傳電信合併亞太電信的結合案,但也提出3條件,包括要求資費方案必須保障用戶權益、業者應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同時促進市場競爭。今天「遠亞併」結果率先出爐,「台台併」(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還在等待公平會點頭。

公平會指出,遠傳電信整合亞太電信的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後,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核心網路整併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可落實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而具有整體經濟利益。

但公平會坦言,遠傳電信合併亞太電信後,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都有所提高而仍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為了消弭結合限制競爭的疑慮,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因此對遠傳電信附加負擔如下:

一、資費方案部分:

1、概括承受亞太電信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得依契約約定之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114年12月31日。

2、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歲以上族群,提供至少5年優惠資費方案。

3、另針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1年優惠資費方案。

4、上述資費方案實施情形,應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公平會備查。

二、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部分:

遠傳電信自行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亦要求須於合併後5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提升網路性能及服務品質之具體實施成果,以及遠傳電信符合自行承諾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備查。

三、促進市場競爭部分:

公平會要求遠傳電信應提供其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之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訂定顯不合理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以差別的價格或交易條件提供批發服務;不得以其他電信事業僅得與自身交易為條件而與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