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 繼承房地產 留意新舊稅制

個人繼承過世親屬遺留的房地,高雄國稅局指出,出售前要先檢視適用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稅制,其判斷標準是依過世親屬取得房地時程,如果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則屬於財交所得,2016年後皆屬於房地合一範圍。

官員表示,如果親屬是在2016年元旦之後取得房地,隨後過世,由繼承人獲得其房地,則繼承人只要出售該房地,則必須在移轉登記日後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而適用房地合一稅又分為兩種,若交易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前責屬於房地合一1.0,若為2021年7月後交易則屬於房地合一2.0。

對個人而言,適用房地合一1.0,持有房地一年內適用45%稅率、持有一至兩年內為35%,持有二至十年內為20%,持有超過十年適用15%。

若適用房地合一2.0,持有房地兩年內適用45%稅率、持有二至五年內為35%,持有五至十年內為20%,持有超過十年適用15%。

不過,只要是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將過世者親屬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多數適用較低稅負,另也能享受自住減免優惠,只要是個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而且持有並自住滿六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則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的所得額則適用10%房地合一稅率。

如果過世親屬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該房地,則屬於個人財交所得稅制,土地所得免課稅,僅依照房屋出售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再計入個人綜所稅課稅。

但若是無法出具實際成交與成本資料,則按照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標準」課稅,多數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48%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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