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監察院通過彈劾 陳信瑜:相信司法終會還我清白

陳信瑜遭監院彈劾後發表聲明自清。   圖:張良一 / 攝(資料照)
陳信瑜遭監院彈劾後發表聲明自清。 圖:張良一 / 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監察院今(16)日下午召開記者會,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指前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陳信瑜,任內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不實核銷首長特別費、洩漏勞動檢查內部資料、於公務場合發言不當等,涉嫌三大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彈劾。人在高雄的陳信瑜對此透過臉書發出四點聲明指出,首長特別費支出均係依法核銷,並無任何不實及詐領財物情事,將相關資訊提供予同為公務人員之立法委員亦無任何不法,對於己身之清白必捍衛到底,也相信司法終會還她清白。

陳信瑜聲明如下:1、針對勞動檢查內部資料疑似涉及洩漏一事,乃時任立法委員之蔡壁如收到情資,要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對於鏡新聞予以調查,本人當時即要求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勞動調查程序,後續立法委員蔡壁如女士向本人詢問後續進度,除了基於對於立法委員依法享有調查權限之尊重外,因臺北市政府內部規定,各局處長久以來對於臺北市議會議員索要資料時,均不得拒絕,故本人將相關資訊提供予同為公務人員之立法委員,並非直接對外公開,並無任何不法。而後續為何立法委員賴香伶會以此資料,召開記者會,實乃本人所事前不知情者。

2、 本件屬於立法委員關心之案件,且本件屬具有公益性之勞工權益事件,況且該等資料並無顯示任何民眾之個人資料,本人將該等資料提供予立法委員,並不影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後續進行之勞動檢查程序,不會造成任何困難及妨害,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屬於適法行為。

3、 另外,依據目前行政院法務部之相關函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未明確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得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前,立法委員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名義或辦公室名義請求政府相關部分提供資訊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時,為尊重代議士知的權利,均以公開為原則。本人在立法委員之要求下,提供相關不妨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動檢查程序,並且屬於公益性質之資訊,並無違法之處,自無任何洩密之行為可言。至於立法委員賴香伶以本人提供予蔡壁如女士之資料召開記者會,對政府實施監督權,固然有其立場,但亦足證該等資料屬於涉及勞工權益等重大公益事項,亦彰顯本人並無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4、 支領首長特別費是否適法,著重於是否為公用支出。本人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期間,針對官派駕駛人員之每月加班費,為體恤同仁,均以首長特別費之額度另行申請,以補貼官派駕駛人員。本人核銷之首長特別費支出,均係依法核銷,用於市府同仁犒賞、餐敘之用,亦有對於市府以外民間團體及相關人士之招待、餽贈等等,並無任何不實核銷特別費及詐領財物之情事,目前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承審中,對於己身之清白,必然捍衛到底,如果本人真的是對於蠅頭小利汲汲營營之人,又何必以自己之首長特別費,補貼市府員工之加班費?本人從政以來,潔身自愛,可受公評,相信司法會證明我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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