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三讀 納排黑條款「黑金槍毒」不得參選

立法院今天(26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通過民進黨團針對行政院版本的修正動議,曾犯「黑金槍毒」及國安三法等,被判有罪確定者,均不得登記參選,適用於明年選舉。

去年九合一大選後,各界關注黑金槍毒議題,期待政府強化掃黑,行政院去年12月15日通過公職人員、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國安犯罪、黑金槍毒重大犯罪、賄選等犯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並送交立法院審查。

歷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多次討論,保留條文送院會協商,關鍵條文第26條難以達成共識,最終送院會表決,26日院會藍綠黨團皆發出甲級動員令,最後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通過民進黨團針對行政院版本的修正動議。立法院長游錫堃宣讀審查結果:『(原音)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5條之一、第48條之一,刪除第8條、第9條,及第132條條文,並將第4條、第6條、第7條16:23 、第12條、第14條、第19條、第26條、第120條,及第124條條文,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安三法、組織犯罪、毒品危害、槍砲彈藥、洗錢等罪者,經有罪判決確定,包括緩刑,均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

此外,近來發生國人被騙到柬埔寨等外國受害淪為「豬仔」事件,民進黨團版本相較行政院版本,新增刑法第302條之1私行拘禁等罪,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罪。

三讀條文規定,曾犯上述款項以外的罪,「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均不得登記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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