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規定僅立委、縣市長可聲請驗票 憲法法庭:違憲

選罷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只有區域立委、縣市長、原住民立委候選人落選差距票數千分之3內,可聲請重新計票。憲法法庭今天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選罷法規定抵觸憲法平等權,違憲。

憲法法庭17日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裁定,選罷法第69條第1項,只有區域立委、縣市長、原住民立委候選人落選差距票數千分之3內,可聲請重新計票之規定抵觸憲法平等權,違憲。(中央社資料照)
憲法法庭17日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裁定,選罷法第69條第1項,只有區域立委、縣市長、原住民立委候選人落選差距票數千分之3內,可聲請重新計票之規定抵觸憲法平等權,違憲。(中央社資料照)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應盡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區民代表、鄉(鎮、市)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等,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時,均得聲請重新計票。

葉高潔是去年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第4選舉區候選人,該區應選代表人數5名,葉男得票數1667票,為第6名,與第5名的候選人差距僅2票,差距票數在有效票數千分之1以內。葉男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查封選區全部20個投開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重新計票。

新竹地方法院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明文規定得提出重新計票者,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為限,鄉民代表選舉結果不在規定得聲請重新計票範圍內,裁定駁回。葉男提起抗告後,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葉男認為,選罷法排除鄉民代表候選人聲請重新計票的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違反憲法保障被選舉權、保障服公職權及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受理此案。本案是憲法訴訟法新制於去年施行後,憲法法庭第3件實體裁定,也是有關選舉的第1件裁定。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選罷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排除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落選人,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重新計票制度是為了確保選舉結果的正確性、公正性與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並迅速解決選舉紛爭而設,所有依憲法或法律應舉行的公職人員選舉,均屬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均須追求上開目的,並不因選舉位階(中央或地方)及性質(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而有不同。

憲法法庭表示,選罷法相關規定所採取的分類方式,實已悖離建立重新計票制度的規範目的,不符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憲法法庭也裁定廢棄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葉高潔案的裁定,發回高院審理。高院回應表示,尊重憲法法庭裁判,並依判決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