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資金、禮品 來自中共公務單位就犯法

《反滲透法》立法過程屢生爭議,圖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2017年舉行記者會表達反對。(本報資料照片)
《反滲透法》立法過程屢生爭議,圖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2017年舉行記者會表達反對。(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九合一選舉,檢察官首度依《反滲透法》起訴以大陸製快篩劑賄選的北市里長候選人,由於《反滲透法》立法過程屢生爭議,因而引發競選物品是否因大陸製,致生觸法的疑慮,事實上,只要是候選人競選資金或禮品,被認定是中共政府、黨務或公務機構等「滲透來源」資助提供,無論價格多寡,都構成犯罪。

依這起陸製快篩賄選案為例,里長候選人以陸製快篩劑作為選舉宣傳品,因價格不菲,超過候選人贈送文宣禮品的「30元賄選門檻」,已有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的可能性,因此光是自費贈送快篩,就已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

但當檢調深入追查購買快篩的資金來源時,發現並不是候選人本人或樁腳、金主出資,而是由陸方公務機構、台辦組織「台灣事務工作部」無償提供,進而涉犯《反滲透法》。

依《反滲透法》規定,不得受「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選舉活動,其中「滲透來源」是指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主要是中共政府及黨務、公務機構。

由於中共的公務機構,多半具有黨務、軍方背景,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十六辦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辦公室、廈門市人民政府第七辦公室、中共福建省委員會辦公廳等,辦公室成員通常身兼解放軍軍官、政府官員、民間社團人士身分,因此只要被認定是由他們提供資金、物品贊助競選活動,就構成《反滲透法》。

《反滲透法》規定,候選人、樁腳只要受中共公務機構資助從事競選活動,依法可處5年以下徒刑,若涉及賄選,則加重其刑至1/2;其中《選罷法》投票行賄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加重刑度後為4年6月以上、15年以下徒刑,刑責並不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