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不是寫了就有效!怎麼寫?簽名還是蓋章?要公證人嗎?律師列舉「預立遺囑」該注意的11大事項


你是否曾認真想過,假設今天就是你這一生的最後一天,你會有什麼感覺?你心中最掛念的人是誰?你最想要交代的事情是什麼?你想要向誰誠心感謝?又或想向誰真心道歉?在你今天就要結束這一世的旅程時,你心中湧現的會是許多來不及說和來不及做的遺憾,還是早已有所準備而可輕輕揮揮衣袖的豁達?

人皆有一死,死亡可說是世界上最公平的一件事,無論你是達官貴人還是平民百姓,都一定會有生命結束的那一刻。我們都無法選擇是否死亡,我們所能選擇的,只有面對死亡時的態度,而這個態度是什麼,就會決定你在真正臨終時會感到慌張遺憾,還是從容豁達。

用什麼樣的生命態度,臨終時才不會有遺憾?

對於這個問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答案。但在我長期協助他人預立遺囑的經驗中,體悟到一個真正沒有遺憾的生命終點,並不在於你有多少財富或有多少享受。因為物質的成就或感官的愉悅,最終都會消逝如煙。

真正能讓自己臨終時沒有遺憾,就是用正向的態度及時行動,在生命終點的盡頭,能好好地向親友家人說再見,將你對家人的愛,用具體行動規劃好,把身後事妥適安排,讓自己心願延續實現,讓家人不致紛擾徬徨。不論無常何時到來,你會知道自己已做好準備,雖然難免不捨,但你必能用微笑與自信,戰勝對死亡的恐懼,人生的最終章不再無奈悲傷,而是美好的happy ending。

為什麼需要寫遺囑?

在我推廣預立遺囑的過程中,第一個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為什麼要寫遺囑?遇到這種問題,我通常會請對方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有一天,你突然要出遠門,再也不能回來,那個地方沒有電話,沒有網路,你的家人親友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跟你聯繫,那麼你會如何做?

每當我請對方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通常對方就知道自己問題的答案了。
我們都知道在未來的某一天,我們一定會離開這個世界,再也無法回來,更無法和任何親友家人聯繫。如果要走得安心,走得從容,不讓家人驚慌失措,甚至避免爭吵紛擾,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離開前,先把該交代的事情交代清楚,將該安排的事情預先安排。而要做到這一點的唯一方法,就是預立好自己的遺囑。

我第二個常被問的問題,就是「我又沒有多少財產,何必立遺囑?」
遇到這種問題,我會再請對方思考上面所說的情境。如果你去的地方再也無法和家人親友聯繫,除了財產之外,你會不會有什麼事情想要和家人親友交代清楚?通常我這樣反問以後,對方也就知道答案了。

我們一般平民百姓的財產雖不能和豪門巨富相比,但多少總還是有一些財產,不能因為比較少,就放棄自主規劃安排的權利,而且遺囑可以安排的事情很多,絕非只有交代財產一項而已。所以只有善用遺囑,把自己的身後事妥善規劃安排好,才是對自己對家人最負責任的做法。

何時需要開始寫遺囑?

我也常聽到很多人說,知道遺囑很重要,也一定會立遺囑,但現在身體還很好,立遺囑太早了之類的說法。

對於「現在立遺囑太早」之類的說法,我通常會請對方思考,「你認為要等到何時,才是最適合寫遺囑的時候?」你能確定自己萬一發生意外時,還會有時間立遺囑?

人生的旅程沒有預定的時間表,許多突然發生的意外或疾病,可能就會讓人失去預立遺囑的能力,甚至來不及交代就離開了。所以趁著自己身體健康頭腦清醒時,及早立下自己的遺囑,立好後再定時檢視修改,才是最安心的作法。若立好遺囑後,很久都沒派上用場,反而應該要很高興。但不論預立幾次遺囑,最後總有一次會派上用場,當無常來臨的那天,你會知道自己已做好準備,可以和這個世界好好告別,沒有遺憾。

遺囑功能比你想像的更多

很多人都以為遺囑就只是在交代遺產的安排,但這樣的想法其實並不完全正確。安排遺產固然重要,但其只是遺囑眾多的功能之一,很多事情利用遺囑作安排指示,反而會比較好處理,甚至有些事情更只能利用遺囑才能達成目的,所以遺囑的功能遠比一般人所想的更多。本書依實務上幾種常見的遺囑的功能,依其性質分成三大類說明。

財產功能
遺囑對於身後財產的安排,可發揮強大的指示功能,遺囑人只要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的範圍,都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遺囑人只要注意不要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部分的財產,都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進行任何財產上的指示分配,例如在各繼承人之間做分配比例的調整,或是將遺產做公益慈善捐贈也可以。這也就是所謂的「遺囑自由原則」。

遺囑的財產功能有下列幾種,包括遺產分配、遺囑信託、遺贈、捐助行為、禁止分割、勞工退休金遺產之請領等幾種,這幾種功能之間還可以交叉運用,以達到最理想的分配效果,實現遺囑人想要完成的目標。至於這幾種功能的意義與運用案例,在第五章中會有詳細的介紹。

身分功能
身分功能是指利用遺囑來達成具有法律上身分效果的行為,有時某些事情不方便在生前處理,也可以利用遺囑來實現。

遺囑常見的身分上功能,包含了遺囑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監護人、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之委託、保險受益人身分之指定、剝奪繼承權之表示等等。至於這幾種功能的意義與運用案例,在第五章中會有詳細的介紹。

綜合功能
綜合功能是指利用遺囑來達成財產上或身分上等以外事項的安排指示。實務上有很多人在立遺囑時,對於其他事項的安排重視程度,並不亞於對遺產或是身分上的交代安排,因為這類的內容往往跟自己更有相關。

遺囑常見的綜合功能,主要有一生的回顧、對子女家人的叮嚀交代、自己喪葬儀式的安排、遺體捐贈、器官捐贈等幾種。至於這些內容的重點以及寫作方式,在第五章也會做詳細介紹。

遺囑的形式

民法上遺囑的形式共有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這五種遺囑的要件各有不同,也各有優缺點。

自書遺囑
情境:王先生已經80 歲了,他覺得最近身體越來越差,他覺得幾個小孩的經濟狀況不同,對自己的關心照顧也不同,所以他希望在自己走後,能依照自己的想法去分配遺產,因他自己對法律有一些了解,所以他自己拿了筆和紙,一字一字的寫下自己的遺囑。

自書遺囑是五種遺囑方式的第一種,也是一般民眾最常用的遺囑方式。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就是自己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的優點是簡單方便,只要一張紙一枝筆,不必任何費用就可以完成,而且不必找見證人,因此隱密性高,也不會有遺囑內容外洩的風險,這都是自書遺囑的優點。

自書遺囑雖然簡單方便,但有時因沒有專業人士協助,而遺囑人又可能對法令不熟悉,因此比較容易發生遺囑方式或內容違反法令,導致爭議甚至無效的狀況。

由於許多人在自書遺囑時,常是因為身體已經出現狀況,甚至是已經到了病危,此時筆跡常會比較凌亂,文筆也不太通順,所以分產較少的繼承人就常常會出面主張遺囑是假的,或是爭執父母立遺囑時已因重病神智不清而主張遺囑無效,這些都是自書遺囑常見的爭議。因此在自書遺囑時,最好是在身體狀況較好的狀況下盡早預立,若是能再請律師或公證人協助做見證認證的話,應對上述爭端會更有避免效果。

◆ 注意重點
1. 自書遺囑的內容,一定要遺囑人全部親自用手書寫,不可以自己口述然後請人代寫,即使有些字不會寫,也不可以請人代寫。
2. 電腦中或手機中的電子檔,就算是自己寫的,但因不符合「自書」的要件,所以僅有意思表達效果,但無法律上效力,就算列印出來以後再簽名,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3. 電腦或手機雖然不能直接做成自書遺囑,但因電腦、手機或是遺囑APP,都有很強的編輯功能,因此可以先在上面做成遺囑初稿,等到想要做成正式遺囑時,只要列印出來然後直接全文抄寫一次即可,這樣會比在稿紙上修改方便很多。
4. 書寫的文字不限於中文,外國文字也可以,但必須是第三人可以客觀辨識之文字,筆跡也不宜太潦草,以免辨識困難產生爭議。如內容有金額數字,宜以大寫或國字書寫,因為阿拉伯數字比較容易被竄改。
5. 遺囑內容若一張紙寫不下,可以寫在另外一張紙上,但最好用相同格式和材質的紙張為宜,並在每一張上都簽名並註明頁數次序,然後在各頁之間再蓋上騎縫章或簽名,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疑義。
6. 一定要記明立遺囑的時間,用民國或西元時間都可以,但時間單位一定要清楚記明是「某年某月某日」,缺一不可,否則遺囑無效。另外,若遺囑不是一次寫完,而是分成好幾天寫,就註明最後寫完的那一天的日期即可。
7. 遺囑內容完成後,一定要記得親自簽名,簽名的位置不拘,在遺囑開頭或結尾都可以,但建議寫在全文結尾處或是在頭尾都簽名,並在最後簽名處末加註「以下空白」四字,這樣可以避免遺囑被他人擅自增加內容。
8. 簽名所用文字,法律上並未規定,任何文字皆可,所以用中文寫遺囑,最後簽英文姓名也可以,但最好能書寫全名,以免產生爭議,不能只寫「父親親筆」之類的署名,否則無效,而且簽名所用文字,盡量要和遺囑內容所用的文字相同,這樣比較不會有爭議。
9. 自書遺囑簽名,記得不可用蓋章或指印等方式代替,這是很常見的錯誤,但若同時有簽名和蓋章或指印,則是可以的。
10. 寫遺囑的過程中或完成後,如要新增或刪改部分內容,必須於新增或刪改後,以文字另行註記「於第○行增刪修改○字」(通常放在文末),而且還要記得必須再次於註記處簽名(常見錯誤),以確保增刪改都是遺囑人所為,若忘記註記或簽名,則視為未增刪修改。
11. 遺囑寫好之後,最好請律師或公證人幫忙檢查,如果可以的話,花一點錢請律師見證或公證人認證,這樣可以更提高遺囑的可信度。


責任編輯:陳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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