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扣除額調高利多 去年繼承、今年申報者吃不到

財政部2023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遺產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自2024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通常有時間落差,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事實發生在2024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才可以適用調高後的各項金額,如果繼承事實發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納稅義務人2024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23年12月間死亡,遺有配偶、成年子女兩人,甲君母親仍健在,繼承人在2024年2月初向國稅局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應適用調整前的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甲君遺產稅可減除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子女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x2人)、父母扣除額12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至於甲君生前用來代步的汽車,因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不計入遺產。

國稅局也再次強調,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而不是申報日作為適用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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