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時間最長可6+3月 期間錯漏可免罰

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前才辦理申報,致審查人員無法及時於申報期限內輔導補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務必於原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申報,並儘早辦理申報,國稅局如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可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輔導查對補報,以免遭受漏報遺產相關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內發現有短漏報的財產資料,依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69號函釋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得主動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應於6個月申報期間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國稅局於前述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內發現民眾有漏報財產資料,仍可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補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2年3月1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間自112年3月2日起算至同年9月1日止,繼承人乙因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及有關證明尚未齊全,於112年4月1日向該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期申報至同年12月1日,繼承人乙於112年9月8日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同年10月16日發現被繼承人遺有債權170萬元漏未申報,因甲君遺產稅案的申報期限,經核准延長至112年12月1日,該局遂依前揭財政部83年2月16日函釋規定,輔導繼承人乙辦理該遺產債權的查對補報,並免按短、漏報遺產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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