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拋棄繼承不一定少繳稅 沒算好遺產扣除額反而「多繳」

親人過世準備繼承遺產,在跑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前,記得考量到相關扣除額,免得「多繳」遺產稅,欲哭無淚(圖為新北地方法院)。(圖片來源/ 截圖自Google map)

為促進所得分配公平,兼顧被繼承人遺屬生活,《遺產及贈與稅法》 訂定相關親屬扣除額;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權」,等同也拋棄繼承權人所生的相關扣除額,代表能使用的扣除額減少,民眾在作出拋棄繼承權的決定前,記得要一併考慮對遺產稅扣除額的影響。 

聲請拋棄繼承,遺產扣除額就不適用,遺產稅恐增加

《遺產及贈與稅法》就被繼承人的遺屬依親屬別,各別訂有不同額度的扣除額,以今(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為例,遺產由配偶繼承,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553萬元;由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每人可扣除56萬元;繼承人是父母,則各可扣除138萬元。 

此外,若上述繼承人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還可加扣693萬元,目的就是為了讓被繼承人的遺孤們能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但是如果有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就不適用其個人相關扣除額。 

來看國稅局舉得例子,甲君在今年1月過世,遺產總額有3,800萬元,爸爸還健在,甲君配偶是重度身心障礙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經過計算,甲君遺產稅原本可減除的扣除額共計1,634萬元【553萬元(配偶)+112萬元(56萬元×子女2人)+138萬元(甲君爸爸)+693萬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礙)+138萬元(喪葬費)】,應納遺產稅額為83.3萬元。 

不過,因為家族成員希望全數遺產由兒子1人繼承,屬於民法繼承第一順位的甲君配偶及女兒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因配偶及女兒所生的扣除額就減少了1,302萬元(553萬元+56萬元+693萬元),甲君的遺產稅扣除額只剩下332萬元,應繳納的遺產稅額為213.5萬元。前後遺產稅整整差了130.2萬元,家屬懊悔不已! 

國稅局提醒,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就會喪失繼承人身分,因此其相關扣除額也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民眾決定前應審慎考量,避免影響權益。 

依照民法規定,民眾要辦理拋棄繼承,需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拋棄,如果過了辦理拋棄繼承期限,將以限定繼承處理。 (圖片來源/pxhere)

112年無人繼承遺產總額約1.17億元,依法全數歸屬國庫

民眾離世後,若遺產無人繼承,且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依法將歸屬國庫。財政部國庫署16號表示,去(112)年有56案繳庫,合計1億1706萬元,其中單筆最高為2000萬元,最小為959元,已全數歸入國庫供國家政務推動統籌運用。  

國庫署指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大多是因為負債大於財產,或遺產有訴訟爭執且大於可分配的部分,而被拋棄繼承,或是被繼承人關係難以釐清無人承認。至於111年繳庫金額僅4.58億元,2年相差甚多,國庫署副署長馬小惠在16號記者會上說明,主要受到單件金額影響,111年單件最高2.88億元、去年單件最高僅2000萬元。 

國庫署也表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若有賸餘現金,由該遺產管理人辦理解繳國庫事宜。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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