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滅證!多名女下屬遭法官強制猥褻 監察院請司法院「認真改善」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監察院20日表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蔡明宏,涉嫌性騷擾及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重創法官形象與職務尊嚴,監察院已在3月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後,另就本案凸顯司法體系「自行糾錯」的功能,仍有待精進之處,監委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請司法院督促所屬及研謀改善作為。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傳出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示意圖/pixabay)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傳出強制猥褻多名女性下屬。(示意圖/pixabay)

監委高指出,士林地院歷任院長處理96年B女遭蔡明宏法官強制猥褻事件,未依當時適用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不但導致B女事後陷入長期人際孤立處境,並蒙受「自己行為不檢」的不實流言,達數年之久,更足使其他遭蔡明宏性騷擾的被害人產生寒蟬效應,不利各案件事實的有效揭露。

另外,時任書記官長於99年8月間,即獲悉另有D女受害,卻未於士林地院政風室調查B女事件期間適時提供相關資訊,導致法院錯失蔡明宏恐為性騷擾、性侵害慣犯的之重要訊息。且書記官長於D女決定不申訴後,更逕將其申訴書以碎紙機直接碎掉,影響事證保存,監察院認為核有違失,情節明確。

再者,士林地院處理E女遭蔡明宏法官強制猥褻一案,雖然應處尚屬積極,然E女申訴後,即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因此該院未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予以告發。

不過監委認為,由於蔡明宏身為資深法官,且長期擔任審判長職務,身分特殊,士林地院若能主動提告,宣示其絕不護短、不姑息的態度,會具有高度指標意義,更能有效鼓勵其他被害人勇於出面控訴,但是士林地院未這樣做,確有不足,應予檢討。
 
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指出,法評會就蔡明宏強制猥褻B女為「不付評鑑」決議,與懲戒法院歷來判決所揭櫫的審認標準不合,令國人與本案中勇敢出面指訴的受害人產生「官官相護」的負面聯想。

監察院表示,對於現制下法官法等規定,並無就「不付評鑑」的決議設有類似刑事訴訟法「聲請再議」或監察法「提起異議」的機制,以致欠缺重新審視的管道與程序,建議司法院或可參考其它追懲權機制的相關規定,研酌是否修法補強,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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