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行人優先區限速20公里?超速重罰3萬6?金額與實際規範不相符

網傳「時速21公里三千六 時速61公里三萬六」的影片及訊息,內容聲稱政府將於 2024 年 10 月 1 日設置行人優先區,限速 20 公里,如果超速將開罰 3,600 元,嚴重超速還要罰 36,000 元並吊扣牌照。經查證,傳言提到的部分內容確實是內政部 8 月 1 日公告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有關細則施行日期與行人優先區限速的內容大致正確,而「行人優先區」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行人優先通行路段,時速以不超過 20 公里為原則。有關超速規定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一般超速(20 公里以內)機車處新臺幣 1,200 元、汽車 1,600 元罰鍰;嚴重超速( 40 公里以上)機車或小型車處新臺幣 12,000 元,大型車處 18,000 元,並非傳言提到的「6000 元」、「36,000 元」等金額,網傳訊息部分錯誤。

網傳超速罰款金額的影片?

原始謠傳版本:

時速21公里三千六 時速61公里三萬六

主要流傳這段影片並在社群平台流傳:

查證解釋:


網傳訊息背景脈絡為何?

立法院於 2024 年 4 月 16 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總統府於 5 月 1 日公布,該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第 14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內政部 4 月 16 日發布的新聞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針對民眾所在意的人行面臨問題進行立法,其中第 7 條第 1 項提到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第 4 項則有提到「行人優先區」。

內政部於 8 月 1 日發布《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預告,第 12 條明確定義「行人優先區」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行人優先通行路段,而

行人優先區的安全措施設置原則有 5 項:

1. 路口(段)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
2. 行人優先區內行車限速以不超過 20 公里為原則。
3. 應設置車輛降速設施。
4. 路段兩端地面得採用不同顏色或材質鋪面,提醒車輛駕駛人減速及注意行人。
5. 禁止按鳴喇叭。

法條說明部分,提到與第 2項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事項,應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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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可知,如果行人優先區限速 20 公里,時速 21 公里為一般超速,原則上機車開罰 1,200 元,汽車則是 1,600 元;時速 61 公里為嚴重超速,原則上機車與小型車開罰 1,2000 元,大型車罰 18,000 元,網傳訊息提到的罰款金額為錯誤數字,與實際情況不符。

(✓)嚴重超速要扣牌半年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 1 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6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嚴重超速」即為第 1 項規定的範疇中,可以得知駕駛人超速 40 公里,將吊扣牌照 6 個月。


結論

總結來說,網傳訊息部分內容正確,但關於超速罰則部分金額與實際規範不符,容易造成民眾誤解。
資料來源: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 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案。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總統府 - 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內政部 -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立法三讀通過 林右昌:「以人為本」提供民眾平整、順暢、安全之行人通行環境
內政部 -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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