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案 檢察總長翻案敗訴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收取廠商賄款,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為她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8日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貪遭判刑8年入獄服刑,前年保外就醫,仍然喊冤否認收錢,家人尋求各種司法救濟管道。檢察總長顏大和以涉及法律爭議、須統一見解為由幫她提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郭女確實有收賄,判決駁回。另男子王鴻偉砍殺女子176刀致死,顏大和認為他有教化可能提非常上訴,8日也遭駁回。 陳師孟挺郭 曾斥責法官 郭女被控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投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金,她一、二審獲判無罪,但高院更一、更二審認定她與李男間確有收賄的對價關係,將她改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郭瑤琪入獄服刑,在服刑近2年後,前年因重病獲准保外就醫,她的丈夫希望能夠替郭平反冤屈。監院去年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連揚言要打辦綠不辦藍司法官的監委陳師孟,也曾說:「郭瑤琪有罪?不是我瞎眼,就是法官良心被狗吃掉。」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郭瑤琪否認收受賄款美金2萬元,且賄賂罪對價關係的認定,各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由於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有加以闡釋釐清的急切性,於是幫郭女提起非常上訴。 涉法律爭議 遭駁沒矛盾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女明知南仁湖公司參與標租卻收受對方賄賂,她的犯罪事實明確,定讞判決的事實認定與理由沒有矛盾,法律適用無違誤;且郭女收賄與行賄者有對價關係,只須依法論罪科刑,沒有必要以非常上訴來統一解釋法律。 檢察總長另指郭女與李男接觸是不是接受陳情,有沒有違反「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原則」部分,確定判決沒有講清楚,但最高法院認為,郭女在她宿舍內私會李宗賢並收賄,有無違規部分,對郭女收賄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 最高法院指出,確定判決雖對於「標案」或「招標案」的用語不同,但不影響判決結果,由於檢察總長提的非常上訴理由,都不符合法律規定,況且郭女收賄也是事實,因此駁回顏大和的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