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會區廣告物 光害管制

都會區廣告物夜晚容易產生光害,影響交通視線。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已透過行政勸導進行光害管制,都發局也訂定招牌廣告設置辦法,限制住宅區三層樓或十公尺以上位置使用閃爍式燈光照明,招牌廣告若影響交通,將列入優先查處對象。議員張耀中建議將管理法源位階提升至自治條例,市府表示,將參考專家學者意見,研議最佳解決方式。 台中市議會昨(十七)日進行都發建設水利業務質詢,市議員張耀中、何敏誠、江肇國等人均關心都會區光害問題。張議員指出,台中市都會區廣告林立,產生的光害嚴重,建議制定「臺中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落實源頭管制。都發局長王俊傑表示,廣告物是疑似光害來源之一,由於光害屬汙染源的一種,目前由環保局受理民眾反映案件。關於建築物招牌廣告,都發局已依建築法訂定「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對住宅區在三層樓或十公尺以上,限制使用閃爍式燈光照明;另外,對於建築物招牌廣告照明影響交通者,訂定優先查處原則,列入優先查處對象。 都發局表示,將參考議員建議,對台中市建築物招牌廣告管理法規照明部分先行檢討,配合行政院環保署訂定的環境光害防制相關規範或標準,研議修正辦理。 環保局則說,接獲光害陳情案件時,環保局會以函文方式勸導被陳情人,若持續接獲同一陳情地點的案件,市府則將召集相關單位與被陳情人辦理協商會,透過行政勸導方式進行光害管制。 由於訂定相關自治條例涉及環保法規與廣告物規範,市府表示,後續將參考中央及各縣市作法,由市府相關局處共同協商,並參考專家學者意見,研議最佳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