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錯!高雄男童遭公園搖椅夾傷頭 區公所國賠金額出爐

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幼童在外遊玩的安全,父母不管有沒在身邊陪著,都要負起一定程度的責任。高雄一名6歲男童3年前(2019年)在公園遊玩遭搖椅夾傷頭,重傷之外還罹患創傷後症候群,男童父母狀告區公所,官司纏訟3年,高雄地院日前判定男童的父母沒在場陪孩子,須自負7成責任,負責設置搖椅的區公所則需負3成責任,得賠償男童父母19萬元的國賠。

據高雄地院的判決書資料,這名6歲男童2019年1月19日,跟表哥、表姊到「林園區綠色風華公園」遊玩,在玩圓形搖椅時滑倒,頭當場被夾入搖椅底部,傷勢相當嚴重,頭部、眼眶、眼窩、腹部、肝臟都有受傷, 心理部分則有創傷後症候群,在加護病房住了近一個月才脫險,合計休養了近2個月才有辦法回學校上課。

男童父母憤而一狀告上法院,所持的理由是公園沒有在搖椅旁放置警告標誌及標語,公園搖椅本身也沒有防護措施,請求322萬餘元的國賠,負責養護設施的林園區公所則變成被告。

公所方代表向法官表示,搖椅的設置目的是提供民眾休憩用,並非兒童遊戲設備,因此不適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搖椅僅可透過身體輕微前後穩定來擺動,男童不當使用搖椅擺盪,導致無法及時停下,且沒有注意路況奔跑跌倒,才會被夾傷,因此區公所並無過失。

法官最後認定,搖椅雖然不是提供兒童遊戲的設施,但區公所也沒有明令禁止止2到12歲兒童使用,在管理上確實有疏失,因此須負擔男童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撫慰金共76萬元,但男童的父母沒陪在孩子身邊,放任孩子自己去公園玩也有責任,最後判定區公所需負3成責任,須賠償19萬餘元的國賠,男童的父母則需自負7成的責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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