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交保被撤銷 桃院今重審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在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涉收賄,桃園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聲押禁見,桃園地院裁定五百萬元交保,檢方隨即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昨審理,合議庭認定鄭文燦仍有逃亡、串證、滅證可能,桃院對疑點卻未詳細論述,明顯有理由不備的違誤,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院更為裁定;檢方抗告成功,桃院宣布今早十點重審。

相關卷宗昨傍晚送回桃院。高院表示,一般這類有關羈押的抗告,合議庭在評議完後,當晚就會請法警、司機送回原審法院,案件重新分案,法院人員仍須作業時間並通知當事人,鄭文燦在接到通知後,今天須再出庭。

高院指出,桃院未於裁定中說明鄭文燦究竟有無羈押原因,若鄭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必要?一審沒有說明認定的依據,高院無從判斷其適法性、妥當性。

檢察官在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還須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查明事實。高院質疑,相關共犯或證人與鄭文燦間是否還有聯絡案情的可能?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的高度可能性,加上鄭文燦在本案的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鄭影響部屬共犯或證人陳述的可能?

另外,高院也審酌如今通訊軟體發達,容易聯繫影響相關人未來的陳述,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鄭文燦與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有勾串可能?而桃院的諭知是否就能排除鄭逃亡、串證、滅證的可能?種種疑點,桃院都沒有詳細論述,有理由不備的違誤;合議庭認定桃院裁定不當,因而撤銷、發回桃院更裁。

桃園地院表示,昨天晚上收到高院裁定及卷證後,立即分案確定承辦法官,法官閱卷後決定開庭時間;但桃院強調為免帶給法官不必要的壓力,今天才會公布承審法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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