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10萬字起訴書曝細節 11被告包括4行賄商人、律師及前檢察官涉洩密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擔任桃園市長任內,涉嫌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受賄,桃園地檢署周二(27日)偵結,檢方以近10萬字起訴書列明鄭之犯行細節,其中包括在家中暗櫃被檢調搜出六百多萬現金,還有其委任律師、前檢察官涉將檢調單位偵辦內容洩露給鄭被控洩密罪。
桃園地檢署檢方今天下午13時30分召開鄭文燦弊案桃檢偵結記者會,襄閱主任檢察官康惠龍以簡報說明偵查結果、起訴範圍、具體量刑和犯罪事實。康惠龍指出,桃園地檢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詐欺取財罪、業務侵占等罪嫌,起訴包含鄭文燦在內共11名共犯。其中,第一部分,鄭文燦涉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楊姓、侯姓、廖姓、黃姓被告涉嫌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第二部分,蔡姓律師涉嫌詐欺取財罪;第三部分,廖姓、黃姓、謝姓被告涉嫌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洗錢罪、故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第四部分,游姓被告涉嫌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康惠龍並指出,檢方偵辦時共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聲請搜索10次、逕行搜索1次、調查局桃園市調處聲請搜索1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包括今年7月11日在鄭文燦的施姓助理家中扣得現金87萬9590元,今年7月29日在鄭文燦台北市居所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現鈔新台幣678萬5000元,這部分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有關犯罪事實部分,據起訴書指,桃園市政府2017年向行政院爭取將「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華亞科技園區),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以利農地變更過程之前,旁邊一塊9.5公頃農地的私地主們,搶先在2017年間向桃園市府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成住宅區。檢調懷疑,主導華亞科園區重劃案的前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楊兆麟和前台塑副總經理、發言人侯水文和擔任重劃會主委的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在退休後合開土地開發公司,疑似為了順利推動重劃案而密謀行賄。
起訴書又指,前台塑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楊兆麟和林口工五重劃區建廠管理委員會前主任委員廖俊松合資成立「鴻展公司」,並於民國105年間取得「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約63.05%所有權人的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為藉「自辦市地重劃」取得能變賣獲利的「抵費地」,得先讓此處「農業區」土地的使用分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用地,才能與華亞科技園區相連擴大開發;「抵費地」面積約1.78公頃,若開發完成,可獲利益約新台幣24億2190萬元。
起訴書指,廖等人為此找上時任桃園市長的鄭文燦,希望由桃市府協助土地變更,剛好當時台灣美光晶圓科技公司有意在此工業區設廠,可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結合,楊兆麟等人即以符合「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由請鄭文燦幫忙。鄭文燦在105年12月13日起,多次在桃市府召集會議,並指示桃園市經濟發展局向行政院爭取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再由桃園市都市發展局辦理個案變更,但因美光公司在106年6月間確定無設廠需求,侯水文、楊兆麟因此與鄭文燦餐敘請託此土地變更開發案,席間並表示「不會失禮」。鄭文燦因此在106年9月7日在桃市府召開「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會議」會議,並找廖俊松等人出席發表意見,即便有公務員提醒此案有疑義,但鄭文燦仍依廖俊松等人的訴求完成裁示。
起訴書又指,楊等人確定鄭文燦有協助後,派廖等人在106年9月14日晚間到鄭文燦官邸,將裝有 500 萬元現金的黑色手提袋當著鄭文燦的面前,放置在會客室茶桌下,並以手勢比「5」,鄭文燦則以台語回覆「知、知、知」。鄭文燦收賄後即在106年10月3日簽核決行發文,經發局因此發函向行政院提報申請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請准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等,鄭文燦則在數日後以電話向廖俊松告知「國發會我講好了」等語。
起訴書另再指,鄭文燦後來發現廖俊松電話被監聽,因此在107年間該案後續的土地開發市府會議上轉變支持態度,並透過廖俊松兒子告知廖俊松被監聽,並於107年5月21日至廖俊松兒子住處,親取政治獻金600萬元。後續因該案延宕,侯水文要求廖俊松去了解鄭文燦拿錢不辦事的原因,廖俊松因此派兒子去探詢進度,鄭文燦因擔心東窗事發、決意還款,因此在107年8月13日將廖子約到官邸,返還賄款500萬元及政治獻金600萬元。
據起訴書指,鄭文燦在偵查時辯稱黑色手提袋是被「丟包」在官邸,不知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但廖俊松指稱當時交付的現金是每10萬元為1紮以銀行九分紙鈔帶捆綁,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放入手提袋,但鄭文燦返還時,錢是以橡皮筋綑綁後直接放在手提袋內;檢方認為整袋錢重達5.53公斤且綑綁方式改變,檢方依此研判鄭文燦知道袋中是現金。
起訴書並說,廖俊松、侯水文等人案發後均被收押禁見、無法串證,但對鄭文燦案情卻說法一致,且鴻展公司帳冊也記載該500萬元支付款項為「佣金」,另有相關監察譯文可佐證,據此認定鄭文燦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