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2度獲交保再度遭撤銷 桃園地院7/11下午開羈押庭

鄭文燦(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貪污收賄,案情曝光後震驚社會。(圖:鄭文燦臉書)
鄭文燦(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貪污收賄,案情曝光後震驚社會。(圖:鄭文燦臉書)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於桃園市長任內涉嫌貪汙收賄,遭檢方聲請羈押禁見,鄭文燦二度獲交保,經桃園地檢署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二度發回更裁。桃園地方法院表示,將於今(11)天下午2點整再度重開羈押庭。

鄭文燦疑涉貪獲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檢6日抗告後,高等法院發回桃園地院重新裁定,桃園地院9日重開羈押庭,最後以1200萬元交保,桃檢二度抗告,高等法院10日晚間撤銷原裁定,再度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高等法院指出,桃園地院未詳述鄭文燦勾串證人之虞,也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桃園地院回應,收到高院裁定及卷證後,立即分案確定承辦法官,經法官閱卷後,決定於11日下午2點整開羈押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但抗告案為書面審理,若高等法院要自為裁定,依同法第101條、第101-1條規定必須「經法官訊問」,因此案件只能在一、二審間來來回回,因本案不屬於第415條案類,也不會再抗告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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