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疑涉貪請辭獲准 王浩宇:我相信他應該是會很小心的人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前桃園市長、現任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似在市長任內收賄,桃院審理後裁定500萬交保,同時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而稍早鄭已宣布請辭董座,獲總統賴清德批准。對此,昨(7)日發出「鄭文燦合法政治獻金,排隊都收不完」言論的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今(8)日搭機飛往日本前受訪表示,希望法律能趕快查出真相,因為他相信鄭是個小心的人。

王浩宇昨日透過臉書指出,他對鄭董事長涉貪的新聞感到詭異,首先是事情真的很久以前,另外鄭文燦的身份,其實合法政治獻金都排隊收不完了,幹嘛收非法?

王浩宇提及,他一直聽到的,都是鄭文燦拒絕某些人合法的捐錢,鄭在市長第1任後期至第2任,真的是氣勢如虹,「你認為需要收違法政治獻金嗎?」

對此,王浩宇今日受訪時說,期盼法律能趕快查出來,自己也不知道狀況到底是如何,因為有聽聞很多人會仿冒鄭文燦的名義,希望不要出這種事情;「我相信他應該是會很小心的人,所以我覺得這種事情很奇怪,我也希望有一個真相」。

另據台灣《政治獻金法》第2條規定,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針對地方政治人物合法捐贈期間部分,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金額部分,同法第17條載明,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個人為新台幣30萬元、營利事業為300萬、人民團體為200萬;另,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則不得逾越:個人60萬、營利事業600萬、人民團體400萬。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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