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不足 人工生殖法挨轟忽視兒權
衛福部預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研擬開放「代理孕母合法化」及「單身、同性伴侶使用捐贈精卵進行人工生殖」。全國婦兒團體聯盟批評,草案忽視兒童權益,棄養行為最低只罰20萬元,恐造成更多代孕孩子被退貨;且兒童有知其父母身分權利,草案卻僅允許捐精卵後代遇到醫療、婚姻問題時,才得以查詢精子父親部分資訊,呼籲政府完善人工生殖配套措施。
婦兒盟25日召開「拒絕國造孤兒、抗議母胎單親」記者會,主張人工生殖法草案違反「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也違反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副祕書長單信愛指出,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第55條規定,委託夫妻在孩子出生後未做出生登記或未扶養,將罰款20萬~100萬元,相較刑法第294條對棄養子女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過輕,恐造成更多代孕孩子被棄養、「退貨」。
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周明湧表示,草案完全沒有站在兒童角度訂定,「禁止後代尋根非常不合理」,兒童有知其父母、受父母照顧權利,但根據草案第50條,捐精卵後代只有遇到婚姻及醫療需要,也就是發生重大疾病,或另一半可能是手足兩情況,才得以查詢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少部分資訊。
婦兒盟強調,在有更完整配套之前,草案不應送進立法院,人工生殖法也不應將少數人的欲望置於兒童權利之前,期望政府建立更完善配套及罰則規定,重視兒童最佳利益。
國健署婦幼健康組副組長蔡維誼回應,草案預告期間收到各界意見,第50條相關訊息知悉權、第6條兒童權利部分,有待進一步評估、修正,罰則合適性問題也會再與行政機關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