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執行完畢後5天再犯 法官:重懲銘刻在心

酒駕執行完畢後5天再犯 法官:重懲銘刻在心

桃園市一名謝姓男子涉及5次酒醉駕車的公共危險案件,其中一件在今年4月12號執行完畢後,短短5天又酒駕被查獲,桃園地院法官決定從嚴懲處,讓被告時時銘刻在心,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全案可上訴。(李明朝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審酌被告當時酒駕所測得的吐氣所含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認為頗具醉意,在此狀態下,仍膽於無照駕車上路,對道安所潛生之危害程度非可輕忽。

法官認為被告已經曾五度因酒醉駕車的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且都已經執行完畢,還不知道省惕,沒有能記取教訓,竟依然我行我素,一仍舊貫,106 年4 月12日執行完畢後,僅隔短短5 天隨復萌怠忽、漠視他用路人安危之故態,而再犯同質之罪,惡性尤重,重嚴懲處,方能使他時時銘刻在心。

法官全案審理終結,判處謝姓男子有期徒刑七個月,如不服判決,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