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女撞警截肢案 二審判2年10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女子陳以恩去年7月間酒駕撞上新北巿警員陳昭宏,使陳右小腿截肢。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原審就酒駕、無照駕駛重覆加重其刑有誤,僅能加重一次,改判2年10月徒刑,還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陳以恩在2014年間就曾酒駕被吊銷駕照紀錄、並獲桃園地檢署緩起訴,卻再度酒駕造成警員重傷。去年7月16日清晨,她在北市吉林路友人住處喝酒聊天後,早上6時多無照駕駛要返回桃園住處,行經台65線高架道路,當時新北市政府蘆洲警分局交通隊警員陳昭宏,正在執行時任閣揆林全交通管制勤務,人在高架橋上擺放交通錐。

判決書指出,陳女因酒駕注意力降低,未注意交通分隊指揮減速,並變換到內側車道,高速衝撞前方正在工作的陳昭宏,令對方被夾在兩車中間。陳女酒測值達0.87毫克,經檢方起訴,今年4月遭新北地方法院判刑3年2個月。

陳昭宏受重傷並右小腿創傷性截肢,經一年多的復健,9月初已返回工作崗位。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原審依陳女無照駕駛及酒駕而重覆加重其刑有誤,今天撤銷原審判決,改依酒駕致重傷罪,判她2年10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10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