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為何不納死刑?鄭運鵬揭4點關鍵:法官判不重,怎麼修法都難以止戰

12月26日,高雄一名酒駕累犯再度酒後肇事,導致一家4口1死3傷,而後藝人宋少卿5度酒駕遭逮,甚至高雄市長陳其邁座車也傳遭人酒後擦撞,酒駕事件頻傳除讓警方展開大執法,也讓相關懲罰再度成為討論焦點。立委鄭運鵬直言,因與同類型的故意犯行法規失衡,法官量刑都會從低判決,即使《刑法》納入死刑,「法官也不會判」。

根據交通部統計,今年1至9月對比去年同期,酒駕死亡人數增加13.7%。對於處罰是否趨嚴,交通部長王國材29日表示,修法預計有3個方向,包括「首犯」致人死傷就沒入車輛、拉長累犯間距年限為10年、提高酒駕同車乘客處罰至3000至1萬5000元。

針對修法議題,鄭運鵬今(30)日在臉書指出,自《刑法》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在1999年增訂後,每逢重大酒駕致死案必會再掀論戰,至今已歷經5次修正;上次修正為2019年5月,將5年內再犯者提高至無期徒刑。而截至本屆任期,針對《刑法》185條之3又有12個提案,修法重點多與輿論提出的3點刑罰訴求有關,包括死刑、連坐、肇事車輛沒入。

首先,死刑部分,鄭運鵬說明,現規定酒駕致死初犯最重為10年徒刑、5年內再犯最高處無期徒刑,但這在同類型的故意犯行,如逼車、闖紅燈致死等最高只有5年徒刑,明顯失衡。他進一步說,也因此法官量刑會從低判決,很少超過5年,即使再加重納入死刑,法官應該也不會判死;且如此其他惡意更大的交通犯罪,大概只能唯一死刑,但台灣現行已無唯一死刑。

再者,鄭運鵬說,至於有極端主張認為,酒駕致死案中賣酒、勸酒、借車的都應處以徒刑,但這樣近似「誅連九族」的立法可能會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且「道交條例」裡面已有裁罰立法。第三,至於車輛沒入,他認為,若不問車輛是否屬於犯人就沒收,恐影響人際關係(借車)、甚至影響租賃車業。

另外,對於交通部所提出累犯年限延長至10年,鄭運鵬則說,《刑法》累犯都是5年,若酒駕特別延長則有待專業論辯。文末,鄭運鵬呼籲,故意危險駕駛導致刑事案件的修法方向,應和酒駕相同,才能讓法官判得下去,因為法官判不重,怎麼修法都不會讓案件發生時的輿論止戰;他也說,法官還是要有裁量權,因此無論怎麼加重,都不可能是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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