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開大量類鴉片藥 治療或販毒?大法官不同調

最高法院本周開始審理兩名醫師被控大量分銷類鴉片藥物案件,面對全國類鴉片藥物過量服用及致死人數飆升危機,大法官試圖制定法律標準,將非常規醫療行為與毒品交易區分開來。

兩案醫師均被判非法分銷藥物罪。其中一位是阿拉巴馬州華裔醫師阮秀祿(Xiulu Ruan),他被控與商業夥伴在阿州經營診所,於四年多內開出近30萬張受管制藥物處方籤,是全美開出最多類鴉片止痛藥芬太尼(Fentanyl)處方籤的地方之一。另一位醫師卡恩(Shakeel Kahn)被控在亞利桑納州和懷俄明州開出受管制藥物處方籤,收費和黑市價格幾乎相同。檢察官指出,卡恩收錢方式包括現金和槍枝等個人財產。

審理過程中,大法官分析「管制藥物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的用語和文法,還用類比來討論案件,包括超速行為是否有善意例外。大法官幾十年來一直擔心,醫師會因違反定義不明確的醫療規範爭議而坐牢。

「管制藥物法」有個句子規範法律禁止和處罰的例外情況:「個人從業者在其正常專業實踐過程中,為合法醫療目開具的處方」。聯邦政府律師費金(Eric Feigin)說,此例外描述的是植根於既定醫學規範的客觀標準,而這兩位醫師都忽略了這項標準,「當他們向易受傷害的患者開出極易上癮、甚至可能是致命劑量的藥物時,卻不想承擔任何義務。」

為兩位醫師辯護的律師則分別表示,正確標準其實是主觀標準,重點是他們是否真誠行事,即便行為與普遍接受的醫療實踐不一致;若將聯邦緝毒署變成「事實上的國家醫療委員會」,將產生「可怕的寒蟬效應」。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表示,主觀理解通常不能為刑事指控提供辯護。他舉例,駕駛在速限50路段因超速被攔下,即便他說自己以為速限是70, 也會吃罰單。但大法官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提到,若駕駛超速是要將受傷孩子送急診,即便是錯的,也適用善意的例外狀況。

大法官卡瓦諾(BrettKavanaugh)同意巴瑞特意見指出,他問:「醫師可能違反客觀標準,但也可能合理認為標準有些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該讓他去坐牢20年,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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