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眉角7-6】國會「聽證權」被斷手腳 大法官:人民可不到場、說謊究責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院可舉行公聽會和聽證會,大法官審查後,認為屬於國會自律範疇,沒有違反立法院的《憲法》職權,而受邀人民有權不出席、公務員可以請假,在此範圍內不違憲。不過,條文裡特別規定政府人員虛偽陳述追究刑責、彈劾或懲戒,人民偽證則要裁罰,這部分被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認為,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為行使其議決法律、預算、條約等議案、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賦予職權,得設各種委員會,而且有權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不過,人民沒有配合立法院的《憲法》義務,立法院對特定人民也沒有個案性直接限制的權力,因此立院委員會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受邀者和必須到場的公務員不同,可以斟酌要不要出席陳述意見。因此,立法院不得用科罰鍰的手段來強迫人民出席聽證會。
大法官認為,立法院為協助各種為員會審查立院院會交付的議案,明定可以依《憲法》規定舉行公聽會和聽證會,如果程序和內容沒有牴觸立法院的《憲法》職權或《憲法》規定,原則上屬於國會國會自律的範疇,沒有違憲。
不過,如果委員會舉行公聽會和聽證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有關人士到會備詢,如果會議舉行不符合委員會開會要件,就不算是委員會依法開會的情形,這時候,受邀的政府人員就沒有一定要出席的義務,可以自行斟酌要不要參加。
此外,舉行聽證會的時候,政府人員受邀出席時,如果有正當事由,可以拒絕答覆或揭露相關資訊。大法官認為,新法在這部分科處罰鍰或用刑罰的方式,對政府人員施以法律制裁,強迫他們履行到為員會備詢的義務,已屬違憲。
大法官也認為,新法所定的「應邀出席人員」,依《憲法》規定意旨,應包含政府人員與社會有關係人士,不過,僅有政府人員有義務出席,社會人士沒有到會備詢或說明的義務。
而新法規定,應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社會人士在主席同意下,才能偕同律師、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員在場協助,大法官認為「過度限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因此「經主席同意」部分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效。
此外,新法規定出席聽證會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等,可以科處罰鍰。
大法官認為,應邀出席聽證會之人員,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因此沒有違反義務或其他違法情事可言,不能用裁罰手段逼他們履行義務。
大法官也認為,裁罰權是專屬於立法院調查權的附屬權力。立法院各種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性質上不屬於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因而不具有裁罰權力,也沒有移送彈劾或懲戒權,立法院不能立法自我授權,因此一併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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