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傳三讀通過 洗錢利益達一億元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片:截自國會直播
照片:截自國會直播

台灣被稱為是「詐騙之島」,主要被民眾批評刑責過輕,使詐團集團猖獗橫行,根據刑事局統計,去年詐騙金額達八十八點七八億元,創下新高。賴政府上台後將打詐列為施政重點,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趕在十六日過關,其中,有爭議的《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十九條洗錢利益達一億元以上,通過加重刑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詐四法預計在二0二五年施行的「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共同配合,但相關的《刑訴法》修正三讀,《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卻另外擇期討論。

《洗錢防制法》此次大翻修,最大改變是囊括與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相關之第六條、第二十條。

第六條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卻在境內提供服務者,或境外設立者未依公司法完成公司或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者,將處以刑責,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罰金。

第二十條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配合新興洗錢犯罪手法,於《特殊洗錢罪》增訂以不實身分申請開立虛擬資產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之虛擬資產帳號,而無合理來源收受、持有或使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刑責,最重可處五 年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罰金。

法務部除了明確指出上述草案第六條規範對象,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因此目前司法實務上最為執法機關所詬病「個人幣商」,也在規範範圍內之外,也再針對「個人幣商」這點,援引金管會於去年九月發布之「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第十一點規定,業者須進行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指導原則附則第 1 點第一款規定,個人幣商法遵聲明之內容與品質須與法人組織相當。

因此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第六條通過後,個人幣商倘若無法完成洗防法遵聲明卻提供服務,最重將被處以二年有期徒刑。

此外透過積極督導台灣高等檢察署增強犯罪偵防,例如強化「反電信詐騙資料庫系統」功能,建置「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加速調取交易資料。

與國內四大虛擬資產交易所合作,建立「KYC 資料線上調取平臺」,規劃擴大再介接至八家國內交易所。

建立虛擬資產跨部會聯繫平台,及時通報共同查緝,彙整境內、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資料調取管道,落實通報大額或可疑虛擬資產交易,防制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