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出手!5壽險資產重分類公告違規 共罰408萬元

記者戴玉翔/台北報導

5家壽險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卻未依規定在時限公告,金管會證期局今(20)日一口氣開罰5家壽險共408萬元。(圖/記者戴玉翔攝影)
5家壽險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卻未依規定在時限公告,金管會證期局今(20)日一口氣開罰5家壽險共408萬元。(圖/記者戴玉翔攝影)

5家壽險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卻未依規定在時限公告,金管會證期局今(20)日一口氣開罰5家壽險共408萬元,其中南山人壽至今未公告被罰最重,行為負責人得吞120萬罰單,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中國人壽則各遭罰72萬元。

金管會證期局官員表示,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中國人壽,已決定變更管理金融資產的經營模式,屬於證交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對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辦理公告。但南山人壽未依規定辦理公告,而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及中國人壽等4家壽險公司則有延遲公告,因此對南山人壽開罰120萬元、對國泰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中國人壽罰鍰各72萬元。

金管會強調,資訊公開之即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為奠定資本市場公開、透明及有效運作之重要基石,為保障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落實證券交易法資訊公開之作為義務,妥適評估應公告事項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於規定時限內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充分揭露攸關投資人決策之相關資訊,降低資訊落差,以維護股東及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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