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新規 銀行、保險業2023年起須揭露氣候風險資訊

【民眾網編輯劉家瑜/綜合報導】

金管會為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所定永續金融發展目標之核心策略,強化國銀和保險業對氣候相關風險之管理,30日宣布經參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所發布之「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及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相關指引規範,同時考量國內實務現況,訂定「本國銀行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本國銀行與保險業應自2023年起,於每年6月底前辦理前一年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

金管會表示,「本國銀行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預計自2022年實施,本國銀行應自2023年起,於每年6月底前辦理前一年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該指引要求本國銀行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管理與機會機制,自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等面向揭露對於氣候風險之管理資訊,同時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及機制,定期審視確保依循指引之規定辦理。

金管會也指出,考量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揭露架構之整合及標準化指標須逐步建立,金管會參考國際經驗,就上開指引實施初期,係要求銀行業者定期揭露,就揭露內容則採循序漸進方式,對於本國銀行未能揭露或無法具體揭露之事項,給予可解釋說明之彈性,引導業者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資訊並強化各項質化及量化內容。

為利本國銀行業者遵循,金管會已請銀行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因應業者需求,組成專案工作小組,研訂「本國銀行業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實務手冊」,俾協助業者順利辦理相關揭露事宜。永續金融為金融發展政策之核心,金管會期待藉由上開指引之訂定,提升本國銀行ESG資訊揭露品質及透明度,強化氣候相關資訊揭露,並驅動銀行業審視自身因應氣候變遷之風險與能力,增進營運韌性,進一步運用金融市場機制之引導,發揮我國金融體系在促進整體社會追求永續發展之角色及功能。

金管會也指出,「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預定自2022年實施,保險業自2023年起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布於公司網站,並要求保險業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評估及揭露機制,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同時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定期審視並確保公司依指引之規定辦理。

考量氣候相關資訊揭露架構之整合及標準化指標之建立,以及保險業規模及業務屬性之差異,金管會經參酌國際經驗,初期以鼓勵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資訊之方式引導業者,給予業者可解釋說明之彈性,引導業者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資訊並強化各項質化及量化內容。另外,考量國內金融業多以集團視角進行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管理,屬本國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之子公司得與母公司合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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