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查炒房團往來銀行 聯邦、新光各挨罰150萬

示意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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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網記者劉家瑜/綜合報導】

金管會今(21)日通過對聯邦銀、新光銀及元大銀行違反法令裁處處分案。依金管會對聯邦銀行、新光銀行及元大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不動產授信業務專案檢查及自然人購屋貸款專案檢查結果,該三家銀行辦理自然人購屋貸款業務,有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或相關作業未臻完善等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聯邦銀、新光銀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元大銀則依銀行法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金管會在2021年底啟動第二波不動產授信業務專案金融檢查,包括10家銀行、7家信用合作社及3家票券金融公司,並在今年3月底完成檢查,涵蓋10家銀行、7家信合社與3家票券公司等,聯邦銀與新光銀因房貸授信過程裡,有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或相關作業未臻完善等缺失,幫助兩家炒房集團共24戶辦理房貸、總金額高達1.45億元,平均承作房貸餘額約900萬左右,違規情節嚴重、風險控管不佳。

金管會表示,依對案關銀行進行金融檢查結果,銀行辦理購屋貸款業務,核有對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對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相關缺失,爰依各銀行缺失情形核處。其中,聯邦銀行及新光銀行未落實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包括對進件來源通路媒體有負面報導者,仍未納入觀察名單,進件來源控管不當;對借戶所得來源未確實查證其收入真實性,或未審慎評估其資力及繳息還款能力;借戶部分購屋資金由他人提供資金存入借戶存款帳戶,再匯予賣方,惟未檢視借戶購屋自備款來源之合理性。

另外,聯邦銀行及新光銀行未完善建立或未落實執行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機制,包括貸後資金有由代書或第三人代理多名借戶提領現金,而發生金流斷點之情事,或未發現及查明貸後資金由第三人代理匯款至代理人他行帳戶之原因;房貸客戶之存款帳戶有由第三人代理匯出至非案關其他信託帳戶之異常情事,未落實執行交易合理性之判斷及監控。

再來,聯邦銀行及新光銀行未落實檢視或查證是否為可疑交易:對客戶經常代理他人存、提大額現金,且經洗錢防制交易監控系統產生之警示案件,未落實檢視或查證是否為可疑交易。綜上,聯邦銀行及新光銀行涉及未完善建立及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作業等疏失,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元大銀行則是辦理自然人購屋貸款作業,對於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執行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等作業未臻完善,核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綜合考量其缺失情節及缺失態樣,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金管會表示,銀行辦理授信案件,應依徵、授信原則及銀行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整體評估後以決定是否核貸。而銀行核貸過程,除考量債權確保外,防制洗錢相關之控管措施亦應適用,均為授信案件風險控管之重要作業程序。金管會強調,銀行與借戶業務往來過程中,應強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並持續精進防制洗錢作為,以健全業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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