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祭光洋科條款 董事長解任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眾網編輯劉家瑜/綜合報導】

金管會3日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主要有兩點,「董事長解任」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應按董事長選任程序,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由原選任(該屆)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由於光洋科2021年董事會才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原董事長馬堅勇,此法規修正被外界視為「光洋科條款」。

證期局主秘黃厚銘表示,原公司法僅規定選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董事長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因此才修正法規來補足解任規定。此法不溯及既往,依證交法,若違反規定將依《證交法》罰鍰24萬~480萬。

金管會3日公告,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的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精神,爰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主要。程序不完備者,經濟部可決定不辦理變更。此法將公告翌日起60日,最快第三季上路。

首先,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需列明招集事由,考量涉及公司經營重大事項,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之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爰明定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二個重點是重大事件中第六項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公司法明定,董事長的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其解任亦應由原選任(該屆)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復基於董事長之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爰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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