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放壽險以SPV海外發債 要計入國外投資限額

金管會5日正式公布,開放壽險業可在海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方式發行海外債籌資,可計入資本中,但要計入國外投資上限45%,對於離國外投資上限越遠的壽險公司來說,越會有海外發債的空間,預計最快今年下半年就開放壽險業申請,今年有機會看到壽險海外發債首例。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考量國內債券市場胃納量有限,為增加壽險業強化資本的籌資管道,開放壽險業可以透過成立SPV,在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的債券,保險公司可以對該資本性質債券提供保證。

日前有壽險業者爭取,盼金管會開放壽險藉由SPV海外發債,可不用計入海外投資限額。蔡火炎則表示,因為設立SPV及管理等仍然是屬於國外投資的範圍,還是要計入現行的45%國外投資上限額度。

蔡火炎指出,會計入國外投資額度的有兩項,包含壽險業設立的SPV資本金,與發債額度。假設壽險花費10億元設立SPV,並且海外發債200億元,就是210億元都要計入。因海外設立的SPV仍是由壽險業所投資,屬於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加上海外發債募到的金額,都要併入海外投資額度中。

目前金管會核准海外投資上限在45%的有4家壽險;41~44%的有5家;36~40%的則有9家壽險。

至於有部分壽險公司已設有海外SPV。蔡火炎表示,過去有壽險公司為要到國外投資不動產會設立SPV,設立SPV是要有目的性,如果當初是因不動產投資設立SPV,不可能再作為是國外籌資,因此各壽險公司要新設立以發債為目的的SPV,法規上未針對SPV最低資本額設門檻,由各壽險公司自行規劃。

蔡火炎表示,目標是要在今年上半年將法規修正完成,有意願的壽險公司,最快可以在下半年提出申請。申請至少要過兩關,一次是設立海外SPV,要依照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申請核准,之後每一次海外發債額度,也都要逐筆申請核准。

依照現行RBC制度,十年期以上具到期日的次順位債,是放在第二類資本(T2),也就是可占風險性資本100%;無到期日的次債,則是放在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1L),可占風險性資本20%,海外發債與國內發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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