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法修正三讀 定期揭露消費爭議資料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除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及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將原條文電子票證改為電子支付之外,三讀條文也明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的統計資料。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0月16日審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經審查會討論後完成初審,今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有鑒於電子票證業的監理已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配套廢止,原條文第3條的電子票證業,均修正為電子支付業。

同時,為強化金融服務業業者自律及法遵,考量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訂定範圍的完備,三讀條文規定,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的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公會團體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另外,基於增加揭露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的金融機構名稱,以做為非消費爭議當事人選擇金融往來對象的依據,三讀條文也明定,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的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