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出租銀行帳號給詐騙集團賺外快 已是幫助洗錢犯要被判刑

某男將銀行帳號出租給昔日軍艦上的長官,當成詐騙集團工具,被視為洗錢幫助犯要判刑。(圖片來源/Unsplash)

「你要不要把郵局、台新銀行帳號租給我?」「每個月2,000元,第1個月給3,000元」。

「你要不要把郵局、台新銀行帳號租給我?」、「每個月2,000元,第1個月給3,000元」某乙是曾服役於海軍濟陽號飛彈巡防艦反潛官、LINE帳號暱稱「932番茄長」的退伍軍官,詢問以前的屬下某甲,慫恿其出租銀行帳號、密碼供詐騙集團使用,導致某甲被視為幫助犯,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

某甲今年31歲,平常在新竹、臺北兩地居住,在八大特種行業上班,月收入約4萬至4萬5千元、學歷為高職畢業。2020年4月,以前當兵時,在海軍濟陽號飛彈巡防艦上的長官,目前在臺中的某乙(41歲)突然找上他,要跟某甲租銀行帳戶,欲作為詐騙集團之帳戶使用。

退伍軍官加入詐騙集團,向往日下屬租銀行帳號密碼

「他是我軍中時期的長官,他知道我經濟狀況不好,告訴我可以租售帳戶給他,我將台新銀行、中國信託及郵局的存簿以全家店到店寄給他、他每個月給我新6,500元當租金。」某甲在法庭上說。

某甲有多疑問,某乙則說出出租條件,「每個月2,000元,第1個月給3,000元,1個帳戶2個就乘以2」,而且強調「要有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要上網查帳」,某甲不安的問「這樣給了我怎麼領錢?」

某乙回說「事情很簡單,你不用想太複雜,我每個月轉帳給你。」並告訴他「台新、郵局就是給我用,你不能用,你要收租金的隨便你要給我哪一個帳號」,某甲問說「租要多久時間?」,前軍中長官某乙回答「租越久越好,租到我們不想租或租不下去為止」

對單一帳號開出租金價碼,希望能租越久越好

某乙還提醒,如果目前帳號沒有辦法單日轉帳50萬元,要去銀行臨櫃開通,某乙還教某甲說「要開通單日提款機提領50萬功能,櫃員問為什麼需要提領50萬,可以回答,我做精品、名錶、珠寶二手買賣,假日有賣家要賣,我要提領現金收貨或是說做加密貨幣買賣。」

於是某甲到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新竹00門市」透過店到店寄送方式,寄送至臺中市熱河路「全家便利商店00門市」給以前海軍艦上的長官某乙,前後獲取2個月計1萬3,000元之收益。

由於某乙對檢方、法庭否認收到某甲出租的銀行帳戶,但某甲的供述,否決了某乙的說法,「我是在臺中的超商交給他,不是請他幫我申請QQ跟對方聯絡,我是在八大行業工作缺錢,他提供我這個方法,我沒有欠他錢,是他提供我賺錢的方法,他是我當海軍時的反潛長。」等語。

洗車男為了收入,也將銀行帳號密碼出租給詐騙集團

另一位丙男則是2019年10月,在臺中市沙鹿區鎮南路某自助洗車廠內,將其清水南社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詐騙集團之成員陳OO,以為詐欺、洗錢之工具。

事實上,這是一起2022年5月11日在臺中地方法院的判決,上述提到的某甲、丙男等10人都以出租手機號碼、銀行存摺給詐騙集團,而遭到判刑。

法院判決指出,某甲、某丙等10人,以提供1個或數個實體或虛擬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或資料之一行為,幫助他人向宇○○等6人詐欺取財及於提領後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

因此,雖然某甲、某丙等10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確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出租銀行帳戶犯罪,被視為洗錢幫助犯要判刑

在八大行業上班、出租銀行帳戶的某甲,法院宣判,其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某丙則被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前海軍軍官某乙,被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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